遵照民政部《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登記辦法》及民政部、公安部關于《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》的有關要求,根據《中國醫師協會二級機構管理規定》,為規范協會二級機構印章的使用,特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一、二級機構印章的刻制
凡協會所屬的二級機構,由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統—刻制其機構的印章。
二、二級機構印章使用范圍
1.向協會報送工作計劃、報告、總結、各種會議紀要等。
2.向本二級機構的委員發送會議通知。
3.有關的業務聯系的公函。
4.行業活動計劃及委托函,所發放的活動通知。
5.由協會統—印制的二級機構學術會議的論文證書。
6.??茣T證書。
7.未在上述之列的印章使用,需報協會批準。
三、二級機構印章使用的管理
1.印章在二級機構籌建期間由協會會員部代管,二級機構正式成立后由各二級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,也可由協會會員部保管。
2.使用印章須經二級機構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簽字,方可使用。
3.使用印章應登記留底,行文原稿要歸檔保存,以備查考。
4.二級機構文件需套紅印刷應備案登記,套紅章樣用畢要歸還。
5.二級機構的委員會換屆前10個工作日,印章及保管的材料應立即交協會會員部,再由協會會員部移交給下一屆分會/專業委員會的會長/主任委員。
四、二級機構印章的變更和繳銷
1.二級機構根據發展需要變更名稱的,按程序向協會提出申請,并辦理相關手續后生效。
2.二級機構名稱變更后,應將原印章繳回協會會員部,由民政部銷毀,并重新刻制印章。
3.二級機構印章丟失,經聲明作廢后,可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。
4.二級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或被撤銷,應將印章交回協會會員部。
五、處罰
各二級機構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,協會有責任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。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,協會將給予通報批評,情節嚴重者,將印章收回,由協會會員部負責臨時管理。